中新網襄陽6月23日電 (李善仕 楊澤文 尚華珍)湖北省襄陽市保康縣曝出兩合伙人在合伙過程中執行合伙事宜發生的交通事故引發巨額賠償案。記者23日從保康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黃化法庭一審判決被告秦某和張某賠償原告薑某各項損失共計10.5萬餘元人民幣。
  2013年12月初,原告薑某在被告秦某家得知販賣山羊信息,要求其合伙販賣山羊,約定二人利潤均分、風險共擔,秦某當即表示同意,並邀請熟悉情況及地形的被告張某,由其提供車輛,二人每天向張某支付100元工資及車輛加油費用。幾天后,三人一起到南漳縣三景鎮曾家坪村販賣山羊,回程途中,由被告秦某所駕三輪摩托車撞至公路右側擋牆,造成原告薑某受傷、住院治療。
  後經鑒定部門鑒定,其傷殘程度達到Ⅹ(十)級傷殘。但因協調處理無果,原告薑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86429.6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按照當事人在合伙過程中執行合伙事宜發生的交通事故來處理。
  原告薑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坐在三輪車水箱上的危險性,卻為貪圖方便未盡到自身安全的註意義務,具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被告秦某駕駛車輛致事故發生,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提供合格車輛,在選任駕駛人時,考察了被告秦某的駕駛資格,其已盡到了全部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薑某、秦某是合伙人,張某不是合伙人,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相關證據,該縣法院按照合伙責任糾紛和過失相抵原則,作出被告秦某賠償原告薑某60%損失即10.5萬餘元,其餘損失由原告薑某自行負擔為宜。原告薑某也履行了法律義務。(完)  (原標題:湖北襄陽一合伙人過失致對方傷殘惹出10萬巨額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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